李武平律師成功代理著作權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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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張某。
委托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海南XX限公司,

原告張某與海南某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武平,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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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認為,攝影照片是攝影者對已經客觀存在的事物進行圖片記錄的載體,在每一次的拍攝中,由于所采用的拍攝角度或光圈、焦距等技術數據上存在的必然差異,使得每一次的拍攝皆具有獨創(chuàng)性,從而使得攝影者對其攝影作品皆享有著作權。著作權受法律保護。原告拍攝并收錄于《某名宅》一書中的攝影作品是具有獨創(chuàng)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自該作品創(chuàng)作完成之日起,原告依法享有著作權。本案中,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基于商業(yè)目的使用了原告的攝影作品,其行為已構成侵權,依法應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及賠償經濟損失的民事責任。原告請求判令被告賠償XXX萬元以及差旅費XXX元、律師費XXXX元。根據本案的作品類型、合理使用費、侵權行為性質、后果等情節(jié),本院酌定本案賠償標準為每幅作品XXX元,被告使用了原告作品四幅,應向原告賠償XXXX元;對于原告為調查被告侵權事實而支出的差旅費XXX元,系合理開支,被告亦應予以賠償;對于律師費,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guī)定,合理的律師費應予賠付,原告主張賠付XXXX元,該主張金額超出合理范圍,本院予以酌情支持3000元。上述三項共計人民幣XXXX元,被告應予賠付。被告關于其為宣傳推廣“某”所制作的廣告不存在侵犯原告著作權的行為或現(xiàn)象,原告拍攝的建筑物及附屬物的照片不具有獨創(chuàng)性,不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原告主張著作權的照片與被控侵權的圖片不能等同的辯解皆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能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條第一款、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二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   限被告海南某置地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對原告張某享有著作權的《某名宅》一書中的攝影作品的侵害,銷毀印有原告享有著作權的攝影作品的“某”售樓宣傳畫冊及廣告牌,并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在《海南日報》上公開向原告賠禮道歉(該書面道歉內容需經本圓審核);

二、   限被告限被告海南某置地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賠償原告人民幣XXXXX元。

三、   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 被告海南某有限公司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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