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義股東將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實際出資人有權追回。但是如果受讓人為善意第三人,即受讓該股權時滿足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相關條件,那么實際出資人無權追回,只能要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
相關法律可參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二十六條 名義股東將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于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guī)定處理。
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ǘ┮院侠淼膬r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shù)怯浀囊呀浀怯?,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guī)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guī)定。
官方網址:
http://www.zkls.net
http://www.lwplawyer.com
http://m.b1art.com
http://www.zklawyer.net